馬克思說過,300%的利潤,會讓資本敢於踐踏一切人間法律。現在看來,要是能買顧轍的便宜貨、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貨價賣出去,絕對是有300%利潤的。”
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會兒,終於融會貫通地點點頭:“這麼說……原理我倒是明白了。法律認為品牌銷售行為,是同時附帶著‘賺利潤’和‘賺知名度’雙重屬<i>*</i>的。
所以彆人按賺知名度的價賤賣的東西,你不能剝奪了它的知名度。如果不給人知名度,就要掏更多的錢——
類似於一個暢銷書作家,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寫書,能賺每千字八十稿費,那他給倪匡、黃易當槍手,說不定就得收費千字一百,因為署名權和名聲歸彆人了嘛。
不過,按這個案子的說法……真要是判下來,豈不是全國知識產權法律界,都會知道‘顧轍的產品有獨門技術優勢、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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