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是報名還是現場競標,他們肯定隻能用一個名義。
不可能直接報三個名字。
孔沁芳提出兩種方式,一種是國華集團獨自參與競標,競標成功之後,再轉讓部分股份給陳偉和金盛達。
另一種是,他們三方先成立一家合資公司,然後以合資公司的名義去參與競標。
兩種方式都是各有利弊。
第一種方式,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國華集團國企身份的作用,提升競標成功概率。
但問題也顯而易見,陳偉跟金盛達的權益,無法得到保障。
哪怕他們提前訂立幾份協議,還是存在很大的風險。
第二種方式,陳偉跟金盛達的權益倒是有了保障,但是卻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國華集團國企身份帶來的好處。
畢竟國華集團在合資公司中,並沒有控股權。
陳偉仔細權衡了一下,又問了問連瑩瑩的意見,最終,兩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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